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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南大学天津校友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

  第一条
 本会定名:东南大学天津校友会。

  第二条
 
本会是由东南大学在天津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为非营利性组织。

  第三条
 
本会宗旨是: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,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,介绍校友们在创业、工作和研究等方面的成就,发扬东南大学的优良传统,服务于校友和母校,为社会做出贡献。

 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
  第四条
 本会接受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
 本会会址设在天津。

第二章 本会业务范围



  第六条
 业务范围:

  (一)联络东南大学在天津校友;


  (二)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;

  (三)为广大校友提供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平台,介绍校友们在创业、工作和研究等方面的成就;

  (四)为校友发展搭建平台;

    (五)完成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布置的工作。

第三章 会  员



  第七条
 凡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,皆可成为本会会员:

  ()东南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;


  ()东南大学的津贴生、公费生;

  ()曾在东南大学任教、任职者。

  第八条
 非本会会员而对东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,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。

  第九条
 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通过,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

  第十条
 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从在天津校友中产生,由会长聘任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任期35年,理事可连聘连任。

  第十一条
 
理事会职责:

  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;


  (二)选举和免除副会长、秘书长,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;

  (三)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;

  (四)解释和修改本章程;

  (五)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,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,任免机构负责人;

 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
  第十二条
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三条
 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十四条
 
本会设会长一人;名誉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;秘书长一人;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
  第十五条
 
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。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秘书长可以兼职。

  第十六条
 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
  ()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;

  (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
  (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(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(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十七条
 本会会长经选举由校友总会批准任命。

  第十八条
 
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
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
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第十九条
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
  ()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(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二十条
 本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,设立校友联络处,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。


第五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
  第二十一条
 本会经费来源:

  () 校友资助;


  () 接受单位及个人的捐赠;

  (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二十二条
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  第二十三条
 本会经费由会长负责管理。本会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东南大学天津校友会的监督。本会换届之前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六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
  第二十四条
 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审查同意。

  第二十五条
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 附  则



  第二十六条
 本章程经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审查批准后生效。

  第二十七条
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通过后,经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审查批准后生效。

 

 

更新时间:2009.12.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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