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南大学天津校友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:东南大学天津校友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南大学在天津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为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,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,介绍校友们在创业、工作和研究等方面的成就,发扬东南大学的优良传统,服务于校友和母校,为社会做出贡献。
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。
第二章 本会业务范围
第六条 业务范围:
(一)联络东南大学在天津校友;
(二)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;
(三)为广大校友提供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平台,介绍校友们在创业、工作和研究等方面的成就;
(四)为校友发展搭建平台;
(五)完成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布置的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,皆可成为本会会员:
(一)东南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;
(二)东南大学的津贴生、公费生;
(三)曾在东南大学任教、任职者。
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东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,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。
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通过,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从在天津校友中产生,由会长聘任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任期3至5年,理事可连聘连任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:
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选举和免除副会长、秘书长,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;
(三)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;
(四)解释和修改本章程;
(五)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,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,任免机构负责人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;名誉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;秘书长一人;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第十五条 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。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秘书长可以兼职。
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经选举由校友总会批准任命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条 本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,设立校友联络处,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校友资助;
(二) 接受单位及个人的捐赠;
(三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会长负责管理。本会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东南大学天津校友会的监督。本会换届之前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审查批准后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通过后,经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审查批准后生效。